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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508号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梁杰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梁杰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50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礼荣,该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何蝶溶,该局办事员。被执行人梁杰钊,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粤顺管良罚[2017]第A0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粤顺管良罚[2017]第A0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顺管良罚[2017]第A0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吴嘉敏

审判员  郑旭辉

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肖静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