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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4743号

杭州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长葛市中贝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长葛市中贝管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474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葛市中贝管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301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8日)及债务利息、执行费,并于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葛市中贝管业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83016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长葛市中贝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俞春雷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蔡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