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82年1月17日生,满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某2,女,195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区。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某2未按照本院作出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项,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晓博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