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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556号

被执行人菅洪才罚金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菅洪才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556号

被执行人:菅洪才,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北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菅洪才应交纳罚金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菅洪才罚金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菅洪才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北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庆瑞

审判员  郑守奎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