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888号
申请人:赵妍,女,汉族,住淅川县。
被
申请人:高明武,男,汉族,住淅川县,系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申请人赵妍与被申请人高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明武价值9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赵妍并提供其长女杜丹所有的位于淅川县农业发展银行院内房权证号为淅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高明武价值9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杜丹所有的位于淅川县农业发展银行院内房权证号为淅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葆兴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