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5628号
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20328293),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兰苑花园西苑B组团A-2704。
法定代表人:冯情菊,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达举(一般授权代理),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410549463。
委托代理人:王卫(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710530911。
被告:黄正桂,男,汉族,年龄不祥,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正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节市新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庆坤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