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783号
申请执行人:石宗军,男,196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李小华,女,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执行人:朱跃杰,男,1976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李庆福,男,1981年2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李庆军,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谭洪升,男,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石宗军与被执行人李小华、朱跃杰、李庆福、李庆军、谭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诸皇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小华银行存款6133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谭夕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