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375号
原告:孙财森,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豪柏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郑顺玉,该购物广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山,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张金赜,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贵,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委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财森诉被告延吉市豪柏购物广场、第三人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财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财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财森负担。
审判长 张念德
审判员 张妍妍
审判员 崔 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