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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375号

孙财森与延吉市豪柏购物广场、第三人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孙财森,延吉市豪柏购物广场,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375号

原告:孙财森,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豪柏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郑顺玉,该购物广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山,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张金赜,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贵,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委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财森诉被告延吉市豪柏购物广场、第三人延吉市现代百货业主委员会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财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财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财森负担。

审判长  张念德

审判员  张妍妍

审判员  崔 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