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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393号之一

徐九星、苏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九星,苏然,张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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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393号之一

申请人:徐九星。

被

申请人:苏然。

被

申请人:张淑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九星与被申请人苏然、张淑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297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徐九星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宁 学

书 记 员 胡云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