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393号之一
申请人:徐九星。
被
申请人:苏然。
被
申请人:张淑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九星与被申请人苏然、张淑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297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徐九星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宁 学
书 记 员 胡云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