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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2030号

显梅与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显梅,徐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030号

原告:李显梅,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徐勇,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李显梅与被告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显梅于2017年10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显梅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显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14元,由原告李显梅负担。

审 判 长  明 勇

人民陪审员  夏国华

人民陪审员  孙光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蒲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