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030号
原告:李显梅,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徐勇,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李显梅与被告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显梅于2017年10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显梅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显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14元,由原告李显梅负担。
审 判 长 明 勇
人民陪审员 夏国华
人民陪审员 孙光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蒲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