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572号
原告:张生德。
被告:钟文明。
原告张生德诉被告钟文明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生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张生德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利军
审 判 员 朱建兰
人民陪审员 梁正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凤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