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4民初45号
原告:扎西次仁,男,藏族,住西藏波密县。
法定代理人:仁桑吉(系原告扎西次仁母亲),女,住西藏波密县。
被告:久美,男,1970年3月7日,藏族,住西藏波密县。
原告扎西次仁与被告久美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扎西次仁的法定代理人仁桑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西次仁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西次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扎西次仁负担。
审 判 长 余 玲 玲
审 判 员 陈 俊 玲
人民陪审员 次成德青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格桑旺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