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StevenNoelOwenson,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曲保刚,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执行人徐志刚,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执行人张春平,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本院在执行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保刚、徐志刚、张春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刘恩生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石景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