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6096号
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吉祥名都小区25幢负一层物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500000024693。
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龙,男,系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陈文武,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容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余沁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