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72执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锦彬,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向东,该法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杰,该法人员工。
被执行人:陈裕东,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受理的连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裕东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裕东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裕东于2016年10月10日因死亡注销其户口,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17年9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裕东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终结本院(2017)闽72执2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迪荣
审 判 员 洪志峰
审 判 员 郑秉物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郑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