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73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
被执行人:陈光兴,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陈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101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陈光兴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红伟
审判员 李洪亮
审判员 马晓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