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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执1019号

陈丽、陈光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丽,陈光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73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陵县。

被执行人:陈光兴,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陈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101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陈光兴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红伟

审判员  李洪亮

审判员  马晓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