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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263号

阮志华、曾昭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志华,曾昭兵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阮志华,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曾昭兵,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朱跃进与被执行人曾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小柏

审判员  杨恢喜

审判员  王立保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