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阮志华,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曾昭兵,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朱跃进与被执行人曾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小柏
审判员 杨恢喜
审判员 王立保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