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552号
原告:张九义,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兰树江,男,6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张九义与被告兰树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张九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九义申请撤回对被告兰树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九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张九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郎庆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