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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552号

原告张九义素被告兰树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九义,兰树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552号

原告:张九义,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兰树江,男,62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张九义与被告兰树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张九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九义申请撤回对被告兰树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九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张九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郎庆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