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9858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仰天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2683338Q。
法定代表人:程必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培和、黎玉凤,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钟崇梅,女,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崇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继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