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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563号

被执行人王洪龙、北票市赵宏富采沙场罚款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龙,北票市赵宏富采沙场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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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563号

被执行人:王洪龙,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执行人:北票市赵宏富采沙场,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负责人赵宏富,厂长。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3112号罚款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罚款决定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洪龙应交纳罚款10000元、北票市赵宏富采沙场应交纳罚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元。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洪龙、北票市赵宏富采沙场罚款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洪龙、北票市赵宏富采沙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3112号罚款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庆瑞

审判员  郑守奎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