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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369号

孙XX与张XX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369号之一

申请人:孙XX,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城县XX。

被

申请人:张XX,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城县XX。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内0429财保3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瑞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查封保证人孙玲玲房产一处。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解除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张瑞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保证人孙玲玲名下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牧 斯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国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