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369号之一
申请人:孙XX,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城县XX。
被
申请人:张XX,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城县XX。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内0429财保3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瑞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查封保证人孙玲玲房产一处。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解除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张瑞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保证人孙玲玲名下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牧 斯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国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