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健被执行人易欢,罗剑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易欢,罗剑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易欢,罗剑波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执2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武
审判员 曹卫恩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