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230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迎君来大酒店,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扬州路与杭州路交叉口扬州西路**号。经营者:赵本刚,男,197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刚,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文喜,男,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迎君来大酒店与被执行人李文喜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执4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