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721执拘225号之一被拘留人高新文,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李彦伟申请执行高新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高新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高新文拘留十五天。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