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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3732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驻马店市金利来食品有限公司,高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732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少忠,总经理。被执行人高琪,男,汉族,1978年5月11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37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高琪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苏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