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708号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德玲,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胡舟,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廖德玲、胡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认为应裁定: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曾东生
审判员 李冬梅
审判员 郑明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潘 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