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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10882号

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与王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0882号

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小区78号楼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文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玉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英,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海一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天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