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1财保3号
申请人:于爱海,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临江市。
被
申请人:于明发,男,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临江市蚂蚁河信用社退休职工,住临江市。申请人于爱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明发工资50000元进行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于明发的工资50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于爱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魏元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苏 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