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802号之一
原告:李福金,男,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成,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海,男,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国,男,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海,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于宝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生,男,系该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杰,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福金与被告李洪海、营口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李福金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福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福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6,723.00元,由李福金负担。
审 判 长 张振学
审 判 员 刘 巍
人民陪审员 李延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