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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1058号

孟庆光申请执行杨龙长、刘泽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庆光,杨龙长,刘泽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058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光,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杨龙长,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泽含,女,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光与被执行人杨龙长、刘泽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惠

审判员 刘世飞

审判员 邵明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