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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1641号

原告谭慧萍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慧萍,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641号

原告:谭慧萍,女。

被告:李明,男。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慧萍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慧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谭慧萍负担。

审判员  周海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