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641号
原告:谭慧萍,女。
被告:李明,男。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慧萍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慧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谭慧萍负担。
审判员 周海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