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453号
原告:范玉东,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高厚明,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范玉东与被告高厚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范玉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范玉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游俊岭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