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保107号申请保全人:杨喜英。被保全人:齐琪。被保全人:丁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喜英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德兴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搜索“”
杨喜英与齐琪、丁丹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保107号申请保全人:杨喜英。被保全人:齐琪。被保全人:丁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喜英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德兴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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