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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保107号

杨喜英与齐琪、丁丹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保107号申请保全人:杨喜英。被保全人:齐琪。被保全人:丁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喜英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德兴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