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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452号之一

朱义祥与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义祥,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2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义祥,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葛肖斐,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学国,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耀光,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石燕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义祥与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长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90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88839元及相应利息和申请执行人垫交的案件受理费5202元,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273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义祥与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如下一致执行和解协议:

一、2017年10月31日前,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将应付款转入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用于还清尚欠申请执行人的购房款本金188839元及判决所确定利息,则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如果不能按时偿还,迟延履行利息继续偿还,并且由法院查封相应的房地产。

二、如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前不能清偿所欠的款项,则由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处置相应的房地产。

三、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若用相应的房地产作抵押贷款时,承诺不用法院冻结以外的账户作为贷款放款账户,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5202元、执行费2733元由被执行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

五、双方均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黎陛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