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575号之一申请人柏伶。被执行人齐永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执575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齐永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永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永辉在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