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游锦花,女。被执行人肖新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锦花与被执行人肖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湘1322执9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肖新安银行存款1292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肖新安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肖新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湘1322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曾又专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曾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