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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1369号

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与徐瞒秀、谢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徐瞒秀,谢龙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369号

原告: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兵,该公司负责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莲,男,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被告:徐瞒秀。

被告:谢龙生。

原告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瞒秀、谢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瞒秀、谢龙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丰县四海青欣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铖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帅佳

书 记 员 喻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