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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115号

王文让与刘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让,刘记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115号

原告:王文让,男,1971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刘记昌,男,1968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王文让与刘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立案。

原告王文让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文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文让负担。

审判员  杨爱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