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115号
原告:王文让,男,1971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刘记昌,男,1968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王文让与刘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立案。
原告王文让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文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文让负担。
审判员 杨爱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