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范某,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刘某,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范某、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永中
审 判 员 刘佑成
审 判 员 周命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蒋军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