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153号
原告:何某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荣,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牛某某,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25元。
审判员 蒋龙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