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涛,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占一,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5)尚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惠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