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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恢94号

王志涛申请执行刘占一人格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涛,刘占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涛,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占一,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5)尚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惠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