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389号申请执行人李剑,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黄秀初,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剑与被执行人黄秀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秀初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秀初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俞小旬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