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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435号

方晖、吴飞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晖,吴飞舟,郑小英,方正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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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方晖,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吴飞舟,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郑小英,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正生,男,务农,安徽省歙县。系郑小英丈夫。

被执行人:方正生,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晖及吴飞舟与被执行人郑小英及被执行人方正生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小英及被执行人方正生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生

审判员 叶  剑  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冲(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