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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634号

于学江申请执行姚东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学江,姚东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634号申请执行人于学江,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姚东红,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学江与被执行人姚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于 杨

审判员 邵明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