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729号之一
原告:李嘉川,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市石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芮家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胡佳玮,经理。
原告李嘉川与被告天津市石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李嘉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嘉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00元,由原告李嘉川负担。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宜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