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1051号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对原告李鸿与被告沈蓓、沈寿生、李钢,第三人熊彦芳、靳子斐、俞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西桃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李鸿身份证号码“362501196803202816”补正为“220203196712291853”
审 判 长 梁娟萍
审 判 员 陶 然
人民陪审员 邓冬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