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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桃民初字第1051号

李鸿与沈寿生、沈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1051号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对原告李鸿与被告沈蓓、沈寿生、李钢,第三人熊彦芳、靳子斐、俞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西桃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李鸿身份证号码“362501196803202816”补正为“220203196712291853”

审 判 长  梁娟萍

审 判 员  陶 然

人民陪审员  邓冬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