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448号
原告:周启英,女,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城市。
原告:耿士明(系原告周启英之夫),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宜城市。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清,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城市银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紫阳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85649493P。
法定代表人:黄运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林,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启英、耿士明与被告宜城市银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周启英、耿士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启英、耿士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启英、耿士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周启英、耿士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松郁
人民陪审员 杨明月
人民陪审员 胡劲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雪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