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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585号

王洪喜、王凤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喜,王凤雨,徐延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585号

申请人:王洪喜,男,194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王凤雨,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徐延琴,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刘世文

审判员  康建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