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熊桂芳,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巫燕,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熊桂芳与巫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徐 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