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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398号

孙志娟、梁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志娟,梁鹏,石家庄华云汽运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398号

申请人:孙志娟,女,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

申请人:梁鹏,男,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

申请人:石家庄华云汽运租赁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高迁乡高迁北街申请人孙志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志娟驾驶的石家庄华云汽运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志娟驾驶的石家庄华云汽运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海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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